日本专利体系简介和申请要点总4期

    日本专利申请方式

    1. 直接向JPO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

    2. 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申请后,从中国申请日即优先权日12个月内向JPO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待遇。可以通过外语书面申请方式推迟4个月提交日语译文。

    3. PCT途径:从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30个月内向JPO提出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可以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补交日语译文。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

    1. 实审请求:任何人都可以在自日本申请日起3年内(巴黎公约途径)或自国际申请日起3年内(PCT途径)向JPO提出实审请求。

    2. 加快审查制度

    1)加快审查:在实审请求同时或之后可以提出加快审查。需满足的条件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发明或者与外国申请相关的发明等。所需文件是情况说明书包括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及对比说明

    2超级加快审查:在实审请求同时或之后可以提出加快审查需要同时满足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发明与外国申请相关的发明,以及所有手续均为电子申请。除了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及对比说明、还需提交实施情况说明。

    3中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在实审请求同时或之后可以提出加快审查需要同时满足JPO申请具有至少一项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JPO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该可专利性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以及JPO在申请人提出PPH请求之时尚未对申请进行审查。所需文件权要求对应表、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所有权利要求副本及其译文、CNIPA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及其译文、CNIPA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献副本。

    3. 修改限制

    1)主动修改:从申请到收到第一次OA之前均可进行主动修改,修改限制是不能增加未在原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内容。

    2)答复最初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答复期限为3个月,最多可延长3个月。修改限制是不能增加未在原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内容②被审查的发明与修改后的发明必须满足单一性的要求。

    3)答复最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答复期限为3个月,最多可延长3个月。仅允许删除权利要求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性缩减更正笔误对审查员指出不明确之处进行解释说明

    4. 分案申请:分案申请的时机是①允许修改的时期(主动修改、答复OA修改、提出复审请求同时的修改);②收到授权决定后30日内(前置审查中的授权决定除外);③收到最初的驳回决定后3个月(外国申请人4个月)内。

     

    日本专利的变更申请制度

    在一定条件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互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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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专利的官费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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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原则(具体是否适用需在申请前资讯日本代理人)

    • 中小企业:判断基准根据企业的类型和领域而有所不同,制造型中小企业至少要满足①从业人员300人以下、②资本金3亿JPY以下

    • 中小创业型企业:①成立不到10年,②资本金3亿JPY以下,③不受大企业支配。

    • 个人:足各项收入总额小于250JPY

     

    日本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对象

    人体的医疗方法(手术、治疗、诊断方法)不是专利保护对象。

    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对象包括:

    • 医疗器械、药品等产品

    • 医疗器械的工作方法(不包括医生的操作、器械对人体的作用过程)

    • 从人体收集各种资料的方法(不包括判断病症以进行治疗):

    • 处理从人体采集的样品的方法:

     

    医药用途发明

    定义:(i)发现某物质的未知属性,(ii)发现根据该属性,该物质可适用于新的医药用途。属于产品发明

    类型:①应用于特定疾病;②限定了给药时间、给药顺序、给药量、给药部位等用法用量的在特定疾病中的应用。

     

    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PBP权利要求

    1. 实审阶段规定:如果没有不可能/不现实事由导致无法直接用特性和结构限定物质XPBP权利要求就是不明确(不清楚)的。

    2. 被认定为不明确PBP权利要求,处理方式如下:

    删除该权利要求;

    将该产品权利要求改为方法权利要求;

    删除该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方法限定(改用结构、特性限定);

    说明不可能/不现实事由:物质结构或特性的解析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或者确定物质结构或特性的操作需要庞大的经济支出或时间。


    作者简介:

    杨磊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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