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在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局,比如德国专利商标局,法国知识产权局,英国知识产局。然后还有两个覆盖很多国家的系统性的大局:一个是欧洲专利局,简称EPO,负责审批发明专利申请;另一个是欧盟知识产权局,简称EUIPO,负责审批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
1. 发明专利——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的成员国是由欧洲专利公约的签署决定的,涉及38个成员国,还有2个指定国,4个效力国。一些国家不在欧盟成员国里,但是仍然属于欧洲专利条约的成员国,比如挪威,瑞士,土耳其,比如今年初彻底脱离欧盟的英国,都仍然是欧洲专利条约的签约国。
一件欧洲专利在欧专局授权之后,还需要去各个成员国进行生效,才能够获得在该国的保护。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是在EPO统一进行的,授权之后还有一个9个月的异议期,可以在EPO统一提出无效异议。之后保护力度的生效,需要去各个国家(比如英、法、德)分别生效。生效之后的侵权诉讼,和9个月异议期之后的无效诉讼都得在各个国家分别提起。一个国家的诉讼的判决理论上只对该国境内有效力,不涉及其他国家。所以,一件欧洲专利授权之后,如果想要维权的话,理论上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地去打侵权官司。
2. 商标和外观设计——欧盟知识产权局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成员国和欧盟的成员国一致,会随着欧盟成员国的变化而变化。英国脱离欧盟之后,欧盟知识产权局有27个成员国 (欧盟成员国)。
一个欧盟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一旦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授权后,立即在欧盟境内的27个成员国获得全境的保护。
对于一个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和授权是在EUIPO统一进行的,统一的无效也可以在EUIPO提出,没有期限的限制。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一旦授权之后,自动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获得效力。之后的侵权诉讼,往往在各国的欧盟商标/外观设计法院进行,这样一个法院拿到的判决可以在欧盟全境内生效。
欧洲专利申请途径
1. 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普通的欧洲专利申请 。
2. PCT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即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向提出欧洲专利申请。
这两种途径进入欧洲,除了期限不一样,一个12个月,一个31个月,其他基本没有差别。
a) 目前从中国提交的PCT申请进入欧洲,没有任何官费减免,整体的官费和巴黎公约基本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之前时,你已经决定这个案子要进入欧洲的,直接通过巴黎公约进入欧洲即可。没必要走PCT。
b) 一件PCT申请,不管是WO公开之前,还是WO公开之后进入欧洲,申请人/代理人要提交的文件基本是一样的。如果WO还没有公开,欧专局会请求WIPO传送相关文件,申请人/代理人并不需要额外的动作。所以,理论上,一件PCT申请,拿到PCT申请号就可以随时启动进入欧洲的申请程序。
c) 通过巴黎公约提交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可以以中文文件提交,提交后的2个月内再补英文翻译即可。另外,如果欧洲专利申请是中文提交的,就以中文申请文件为原始文本,如果觉得英文翻译不对,还能以中文版本为依据修改英文翻译,审查过程甚至无效过程中的修改超范围的审查也都以中文原始版本为准。其效果和PCT中文申请是完全一样的。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和中国发明专利相比,欧洲专利申请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检索和审查的过程是分离的。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6个月内,会收到一份欧洲检索报告。根据这份检索报告的内容,申请人决定是否要继续进入实质审查流程。另外,中国的发明专利一般要申请先公开再开始实质审查,而欧洲没有这样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可立即进行答复,启动实质审查流程,而不一定要等到申请公开之后。
时间表:提交后一般6个月内收到检索报告,然后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大约1到3年内拿到授权。授权公告之后3个月内,进入各个成员国生效。授权公告日之后是9个月的异议期,即在欧专局统一进行异议无效的机会。9个月的异议期之后,就只能在各个生效国进行无效了。
PACE加速审查:在答复检索报告,启动实审程序之后,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PACE加速审查请求。批准了PACE加速审查的案件,会在申请人每次提交答复的3个月内收到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是没有提PACE的案件,那么答复之后什么时候能收到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很不确定了,有可能是几个月,也有可能是一年多才收到下一次的通知书。
欧洲各国有自己的专利局,还有一个统一的欧洲专利局。那我们是选择去单个欧洲国家的专利局申请单个国家的专利,还是去欧洲专利局申请欧洲专利呢?另外,我们是选择巴黎公约还是PCT?
首先,因为欧洲专利官费高。如果只对某个单一的国家有兴趣,如德国,英国,直接进入该国即可。如果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有兴趣,那选择欧洲专利,在费用上就比较合适,毕竟授权后可以进入多个国家生效。
另外,关于巴黎公约还是PCT,这两种途径在欧洲专利局其实是一样的,没什么本质的差别。但是对于某些国家的专利局来说,不是完全等效的。比如BE比利时,FR法国,GR希腊,IE爱尔兰,IT意大利,NL荷兰,这几个国家,可以通过巴黎公约直接进入,但是不能直接作为PCT指定国进入。如果是PCT申请,只能通过欧洲专利局,拿到欧洲专利授权后进入这些国家生效,而不能直接进入这些国家局。所以,如果你只对这其中的一个国家有兴趣的话,进入的时间点就要注意一下了,单个国家得走巴黎公约。
欧洲专利说明书撰写要点
一件欧洲专利的价值高低,和说明书的撰写质量有很大的关系。为什么说“说明书”特别重要呢?有这几点的原因。
第一,欧洲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特别严,想要在审查甚至无效异议程序,有一个好的修改空间,就需要在原始说明书中有足够的修改依据。第二,欧洲对于“不清楚,不支持”的审查也比中国严格,要想在授权的时候争取一个尽量大的授权权利要求1,那就需要有好的说明书的撰写的支持。第三,有很多国家在授权后的无效程序中,是只允许从权利要求书中把从权加入独权中,而欧洲不一样,即使在后续异议/无效程序中,也可以随意地把特征从说明书中加入独权中,只要修改不超范围。这就是说,异议/无效中,是以说明书的整体内容为“特征池”。所以说明书写得怎样,不但影响这个专利在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也影响这个专利在异议无效之后,还能不能争取下来的这个权利要求。所以说,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质量会影响专利全程的生命。
一个好的欧洲专利说明书撰写,我们建议以下这几点:
1. 多层次撰写:可以使中间概括的内容在原文中更有依据。常用词汇:preferably,more preferably,optionally, for example等。多分句,多分段。慎用and,改用besides, further more等。
2. 多写定义:满足"清楚"和"多层次"的要求。有一个细节,大家觉得这些名词定义的部分最好写在哪里?背景技术部分,还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此,欧专局其实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欧专局认为,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能不能和本发明直接结合是有待商榷的。所以,大家不要把定义写在背景技术部分。大部分人会把名词定义写在具体实施方式的最前面。
3. 多个实施例:有利于得到更大的权利要求授权范围。比如说"功能效果"的限定,在欧洲的实务中,如果申请文件中只有一个相关实施例,想拿到一个功能效果的限定的权1基本是不可能的,审查员几乎一定会让申请人把具体的结构、具体的步骤加到权1里。而如果申请文件中有两个或者多个实施例,代理人就有了争辩的空间,如果同时还满足欧洲关于“功能/效果限定”的其他要求,比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已知实验清楚判断该效果有没有被实现,就有可能拿到一个有功能效果的限定的权1,那保护范围就会大很多了。
4. 对技术细节(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多做描写:有利于创造性答辩。以一个机械领域的案子为例,我们一般要先写各个机械部件,然后写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然后写其实现的功能效果,除了静态的描述之外,对其工作状态和功能展示部分也要有详细的描述,然后技术细节带来的有益效果进行对应,才能算是写完了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里面的任一点,比如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工作状态,或者功能,都可能构成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创的关键区别特征。
5. 涉及蛋白或核酸的案子,在欧洲对序列表的要求。欧洲规定,相关案件必须要提供按照WIPO ST. 25 标准的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按照WIPO ST. 25 标准,不少于10个核苷酸的非支链核苷酸序列,或者是不少于4个氨基酸的非支链氨基酸序列,都必须以序列表的形式提交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
欧洲权利要求书的形式要求
1. 权利要求总项数一般不超过15项。表面的原因是权利要求附加费太贵,从第16项起,要交245欧元/每项的权利要求附加费。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在欧洲专利体系中,从权不重要。无论是在审查过程中,还是在无效异议过程中,是可以以说明书整体公开的内容作为特征池,往权1中加特征的。那在这种体制下,原始申请(说明书)中的内容是重要的,授权的时候的独权的范围是重要的,授权的从权的内容和个数是不重要的。所以,一件欧洲的专利申请,需要说明书尽量写得丰富一些,写得多层次一些,而从权不用写很多。
2. 同一类别(设备,方法,用途)只留1个独权,其他撰写成有引用关系的从权。独权有单一性的要求,另外还有独权个数的要求,同一类别(设备,方法,用途)一般只允许一个独权。当然有一些例外情况,具体的请咨询您的欧洲专利代理人。
3. 权利要求书的独权可以写得短一些,实务中从独权中删除特征很不容易。多层次撰写,独权着力于最主要的发明点,其他写到从权或者说明书中。
4. 审查权利要求书有没有超范围的问题。PCT进入欧洲时,以及进入欧洲6个月内时,有重新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这时候的修改,要注意不能超过PCT原始申请的范围。
5. 药物用途的权利要求在欧洲的撰写格式。
例子A: Use of product X for the treatment of asthma.这个在欧洲是不允许的,因为涉及疾病的治疗方法,有客体问题。
例子B:Product X for use as a medicament.这在欧洲是标准的第一药物用途的撰写,表明这个产品可以用作医药,而不需要限定具体治疗什么病的。是一个很大范围的用途权利要求。
例子C:Product X for use in the treatment of cancer.这在欧洲是标准的第二药物用途的撰写,表明这个产品可以用作治疗某种疾病的医药。是一个较小范围的用途权利要求。如果我们的改进点在于更具体的给药方式,用药剂量等,也是写成C这种用途权利要求。
还有一种写法,The use of Product X for the 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 for the treatment of cancer. 这种也叫作Swiss type瑞士型权利要求。这种在欧洲也是允许的,但是不建议,为什么呢?因为你仔细琢磨一下用语,就能感觉到瑞士型权利要求限定在一个制药的过程,它的保护范围其实比C这种用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小。
只要我们在说明书里有足够的关于药物用途的描述作为修改依据,特别是多层次的关于用途的描述,(哪怕是写成A的样子),欧洲专利代理人在后期就可以很方便地把权利要求写成B或者C的样子。
作者简介:
黄丽玮
欧洲专利律师&黄丽玮欧洲专利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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